107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

公告類型: 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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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有發現本校學生有以下孝行同學的師長同儕,鼓勵參加各戶籍所在縣市初選。
設籍台南市的同學推薦請於2月7日前送至生輔組。

一.選拔標準: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2.克盡孝道,樂觀曠達,協助長照高風險失能家屬,重新恢復生活能力。
3.其他對待尊長行為,符合孝道精神之特殊事蹟,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二.被推薦人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三.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1. 以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為推薦單位,也歡迎村(里)長、民眾踴躍向公所推薦。
2.推薦單位應檢附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報名截止日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不同,請逕洽孝行事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四.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
1.初選: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3)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瞭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二款所定選拔標準、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
(4)提報初選名單時,應依序檢附下列文件:
A.初選意見表(附表3)
B.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影音檔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附表4)
C.實地訪查表(附表5)
發布日期: 2018/01/29 至 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