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站導覽
回學務處
南臺首頁
RSS
:::
最新消息
學務處長官
生活輔導組
課外活動組
衛生保健組
諮商輔導組
服務學習組
軍訓室
原資中心
快速連結
:::
:::
租約的生活公約 具法律效力 違反公約可採罰款 終止租約
公告類型:
行政公告
點閱次數:
1400
崔媽媽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首先,房東與房客間簽訂之「生活公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依上述的例子,「生活公約」,是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於簽訂租約時所同意,且列為租約之「附件」(視同契約條款內容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記載於契約條款(特約條款)中;
只要其內容有履行之可能、且不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通常會由雙方簽名,或於附件黏貼之騎縫處簽章,以示同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均應認有法律效力,房客如有違反即應受違約之處罰。
詳如附檔
相關附檔
租約的生活公約 具法律效力 違反公約可採罰款 終止租約
發布日期:
2018/10/21 至 2018/11/21
<<回上頁
:::
:::
Copyright 2023 © 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地址: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台街
1
號
電話:
06-2533131
校安電話:
06-3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