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租屋租金補貼申請至3月13日(五)截止

公告類型: 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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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外租屋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一、第一學期已完成校外租屋補助申請同學,無須準備第二類建物謄本(新申請同學請自行至附近地政事務所完成第二類建物謄本建物標示部文件申請)。
二、申請同學準備文件請依學校通知辦理。
三、本學期結束日期為7月3日,同學租屋契約書如果只到6月30日,但實際住宿日期如超過7月請協調房東改租屋日期(原租屋契約書更改,並加蓋房東印章影印即可,可領取七月份補助金額1350元),增加住宿日期學校建議房東按日計費。
四、為便於審查收件時間為上下課前後15分鐘,請當面送交承辦人。
五、收件地點L棟L102室生活輔導組
申請公告如下
(一) 申請對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1.上學期通過申請者:請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2.下學期初次申請學生:請檢附107年度家戶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二) 本學期受理期間(請學生每學期主動提出申請):
請學生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自實際公告日起至109/03/13(五)前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須簽名蓋章,於週一至週五9:00~21:30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至課外活動組(L101)才算完成申請手續。逾期不予受理。請同學特別留意!!!
(三) 登錄網址:
請同學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並列印「申請書」並下載「切結書」後須簽名蓋章,向學校提出申請,網址如下:
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s://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四) 上網登記後,請繳交下列資料至生輔組秦寶童教官(L102):
1.申請書暨切結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本人帳號及其他金融機構皆不受理)。
5.107年度家戶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僅初次申請者須提供)
(五) 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以實際租約為主)
(六) 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月5日結束),原則上於上學期12月15日/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實際撥款日仍須視教育部撥款時間而定)。
(七)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若有下列情事,不得提出申請:
1.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2.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3.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4.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八) 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九)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承辦人 秦先生 0921387270 chen193545@stust.edu.tw
發布日期: 2020/03/08 至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