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1. 鼓勵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教職員工。
2.檢視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努力,展現實際的努力與特色成果,發掘真實事蹟,建立賞鑑機制,以鼓勵朝向積極發展、創新與永續推動。
二、辦理機關:教育部。
三、遴薦對象及組別: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足為表率之人員。
四、遴薦程序及辦理期程:
1. 本案採二次審查制,由國教署、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並召開審查會議決定薦送人員,再報部進行複審;大專校院逕函送教育部。
2.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人員,三年內不得薦送。
3.薦送時程:大專校院欲參與遴選之人員應於每年7 月31 日(遇例假日得順延之)前備妥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由學校函送本部。
五、計畫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