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自109/12/20~110/2/26止

公告類型: 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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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身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學生(第一次辦理須另填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報部核准)、現役軍人子女學生。
二、請注意:必須有公所新核發110年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才能申請該類學雜費減免。(※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註銷時,應立即告知學校承辦人,不然恐將涉及法律責任並須繳回溢領之減免/助學金補助款。)
三、申請及繳件:109/12/21(一)起至110/02/26(五)止於「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須簽章,於週一至週五9:00~21:50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至課外組(L101)才算完成申請手續。(截止日後才取得減免證明文件者請立即至L101補辦,逾期則無法辦理)。※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詳見「申請書暨切結書」上之說明※
四、請同學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申請及繳件,扣除減免金額後,再進行繳費註冊
五、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申請,再列印就貸可貸金額明細表去辦就貸。
六、請至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s://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七、申請須檢具之各項證明之有效期限須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之後,方可申請109學年度第2學期的學雜費減免。申請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及學習障礙學生尚需提供3個月內申請之「父母/監護人/配偶及學生本人之戶籍謄本正本(須有記事欄)」,且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八、政府提供之各類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助學金,及其他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僅能「擇一申領」,教育部與政府各部會皆會進行名單比對,請勿重複申領!
九、109學年度弱勢助學通過者:上學期通過弱勢助學者補助一學年(上、下兩學期)之學分學雜費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扣除後若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若上學期有辦理就貸,則須將溢貸款退回銀行(補助款不得同時貸款)。
十、學生轉學、轉系/部、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十一、「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重修、補修者,不予減免。
十二、延修生僅能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學習障礙生」減免,其他助學減免皆不得申請。
十三、低收入戶學生另外可再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符合資格者請留意校方公告時程,並於公告之申辦期限內至L101提出申請並完成繳件,以維自身權益。
十四、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參加教育部各項選送出國計畫、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等,因不符社會救助法「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而遭註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學生主動向校方提出,以能另案辦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十五、每個學期的學期末(第一學期為5月20日、第二學期為12月20日)即可開始辦理「下一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基於作業時效及公平性等原則,請學生每學期須依公告期限內確實完成申請及繳件,以免喪失個人權益。
十六、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職場競爭力,教育部於100學年度起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相關學分費減免依規定額度比例辦理。惟「原住民籍學生」該項費用之減免,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
十七、相關內容詳見「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helpdreams.moe.edu.tw/AidEducation_3.aspx
十八、校內公告詳見: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學雜費減免:https://osa.stust.edu.tw/tc/node/reduce
發布日期: 2020/12/14 至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