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助學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一、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受理期間約1個月),符合條件者補助一年(上、下兩學期)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中下旬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二、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種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含五專後兩年),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前一年家庭年所得不得逾新臺幣90萬元。(學士班使用新制、碩博士班仍使用舊制)

(二)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

(三)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或GPA 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請於申請期間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系統二、弱勢助學/申請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登錄後完成資料填報列印申請書簽名,並‚檢附3個月內之父母親應列計人口()本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系統關閉則無法辦理,請務必留意辦理時程(父母離婚者仍須繳交父母雙方戶籍謄本,確實有困難者請洽承辦人)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五、繳件處:日間部繳件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進修部繳件至進修處學生事務組(S101)

六、申請截止後由學校上傳資料至教育部,再由教育部財政部查核所得,於11月中下旬回復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雜費減免系統進行確認是否通過,合格者亦須確認補助級距,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應於公告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申請修正,逾期無法辦理。

七、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扣除下學期學分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

八、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請上學期休學前務必提出申請);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日間部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辦公室、進修部轉學生務必到進修處V502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四)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五)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六)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七)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八)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九)新制補助金額(A+B):

1.每學年一律定額減免3.5(本方案無需申請)

–只要是私立大學學士班(含五專後兩年)具有學籍且在修業年限內,每學年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元,會直接於上、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各扣減學雜費1.75萬元

     

2.前一年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加碼配套2萬或1.5

   –學士班使用新制(由原本五個級距簡化為兩個級距,參下圖)

   –碩博士班仍為舊制(維持五個級距)

利息及不動產

級距

家庭年所得

碩博士班

學士班(四技生)(A+B)

維持舊制

新制加碼(A)

定額補助(B)

皆需合格

1

30萬以下

35,000

20,000

35,000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元)

皆需合格

2

30-40萬元

27,000

皆需合格

3

40-50萬元

22,000

皆需合格

4

50-60萬元

17,000

皆需合格

5

60-70萬元

12,000

皆需合格

6

70-90萬元

15,000

不須申請

7

90萬元以上

      

九、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教育部新聞稿(6/29) https://reurl.cc/M8eEkW

    ()行政院政策與計畫-院會議案: https://reurl.cc/jDA0k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