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助學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一、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受理期間約1個月),符合條件者補助一年(上、下兩學期)的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中下旬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二、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種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含五專後兩年),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前一年家庭年所得不得逾新臺幣90萬元。(學士班使用新制、碩博士班仍使用舊制)
(二)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
(三)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或GPA 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請於申請期間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系統→二、弱勢助學/申請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登錄後完成資料填報列印申請書並簽名,並檢附3個月內之父母親或應列計人口(註)和本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系統關閉則無法辦理,請務必留意辦理時程(父母離婚者仍須繳交父母雙方戶籍謄本,確實有困難者請洽承辦人)。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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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繳件處:日間部繳件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進修部繳件至進修處學生事務組(S101)。
六、申請截止後由學校上傳資料至教育部,再由教育部送財政部查核所得,於11月中下旬回復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雜費減免系統進行確認是否通過,合格者亦須確認補助級距,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應於公告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申請修正,逾期無法辦理。
七、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扣除下學期學分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
八、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請上學期休學前務必提出申請);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日間部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辦公室、進修部轉學生務必到進修處V502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四)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五)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六)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七)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八)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九)新制補助金額(A+B):
1.每學年一律定額減免3.5萬(本方案無需申請):
只要是私立大學學士班(含五專後兩年)具有學籍且在修業年限內,每學年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元,會直接於上、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各扣減學雜費1.75萬元。
2.前一年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加碼配套2萬或1.5萬:
學士班使用新制(由原本五個級距簡化為兩個級距,參下圖)。
碩博士班仍為舊制(維持五個級距)
利息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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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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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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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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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四技生)(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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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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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加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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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補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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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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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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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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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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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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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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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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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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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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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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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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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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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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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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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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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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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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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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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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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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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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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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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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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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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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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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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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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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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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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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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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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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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一)教育部新聞稿(6/29): https://reurl.cc/M8eEkW
(二)行政院政策與計畫-院會議案: https://reurl.cc/jDA0k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