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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未停修成立前(第13週前)請務必按課表上的課程出席上課.

公告類型: 行政公告
點閱次數: 110
1.第11~12週是停修申請週,未完成停修課程(第13週)前.一律出席表定課程.
2.各類假單皆應於缺課日起算30日內(含)自行上網辦理請假,逾期未完成請假程序者,一律以缺課論。請假及缺課節數將呈現於點名系統上提供授課老師作為學業成績評定之參考。曠課更正請自行上網申請並追蹤任課老師註銷進度。請假單註銷請至生輔組申請。

發布日期: 2024/11/20 至 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