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最新消息

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宣導

公告類型: 單位公告
點閱次數: 12
基於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作為行動輔具之權益,經「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決議通過,身心障礙者使用之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雖上開決議對於使用範圍予以規範;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故即使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
發布日期: 2025/09/15 至 2025/09/29